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
4.《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六章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报告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报告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六、申请材料
(一)节能审查申请一式2份,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投资额、资金来源、能耗情况。
(二)项目节能报告一式2份。
七、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桂林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节能报告书15个工作日。
节能报告表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节能报告书7个工作日。
节能报告表7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563 5809035
投诉电话: 0773-581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