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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时间: 2016-09-09   (来源:    

 

  一、行政审批项目类型、名称、性质

    (一)事项类型:便民服务

  (二)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三)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八条34款“对政府投资类项目,除跨设区市、跨自治区主要河流,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余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县区,前置要件的审批权限也同步下放。对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行业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除需提供土地,环评、规划、节能审查4个要件外,其他事项审批手续可以放到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后、开工前完成。对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在申请报告核准前的各种前置要件只评估一次。实行项目核准和前置要件分离,核准前置只需提供土地环评、规划、节能审查4个要件,其它事项审批手续可以放到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对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设置备案前置条件。项目备案后,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根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的申请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实施权限

      原则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级发展改革局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8〕45号)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直属厅(局)级单位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实施主体:市发展改革委

     2.1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审批

     1.立项审批。项目单位向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将项目建议书转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或市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审核意见;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定意见批准项目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机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结果;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项目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并上报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初步设计与概算;工程咨询机构报送初步设计与概算的评估结果;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

     2.2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项目单位向自治区、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申请,属自治区、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申请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须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建议书视具体项目而定(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二)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二是有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三是有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四由项目单位提供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城市规划调整拆迁或城市改造拆除等证明材料。

  (三)公检法司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有关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等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1、项目建议书;

    2、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农林水类项目一般可简化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市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示意见;二是市编制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审核意见;三是市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意见;四是现有办公楼现状及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五是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六是原有办公用房已成危房、需拆除重建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城市规划调整拆迁或城市改造拆除等证明材料。

  公检法司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下发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编制数,关押场所要提供收容关押人员数等材料。(人员编制以编办批复的文件为准,监管场所关押人数以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复数为准。)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

4.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阶段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

  3.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2份)

    七、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桂林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项目评审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项目评审时间)。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二、承办机构: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十三、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563 5809035

    投诉电话:  0773-5813251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有关文件示范文本.doc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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